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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硬件建设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挤奶操作标准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标准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本标准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一、制度建设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留样制度、标识制度、质量安全制度、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质量监督员制度、生鲜乳营运交验管理制度等。
  二、留样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对奶牛进站挤奶实行生鲜乳分户留样和贮奶罐混合样留样制度,必须配备生鲜乳留样专用瓶及留样存放冰箱,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至少应保存到本批次生鲜乳经乳品加工企业检测合格后,方可处理。必要时保留48小时以上。
  (二)生鲜乳运输车达到乳品加工企业后,由乳品加工企业对运奶罐进行抽样留样,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采样过程及留存样品封存由企业抽样人员、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认可。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250毫升。一份作为加工企业检验样品,其余二份作为生鲜乳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样品。样品应由乳品加工企业对留样保留15天以上。
  三、标识制度
  (一)制冷罐、冷藏柜、档案柜、消毒柜等均应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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