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87号 2009年9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06号)精神,继续抓好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步伐,促进我区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工作。从当前工作进度看,我区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难度较大,按照国务院《生鲜乳收购管理条例》的新规定,目前不合法主体比例仍高达70.9%,年底前完成生鲜乳收购站主体合法化改造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任务。
二、要切实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步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主体合法、硬件和管理达标的生鲜乳收购站,要抓紧发放相关证件。对于经营主体不符合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加快由合法主体重组整合,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整顿目标。在改造和整改过程中,凡是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体生鲜乳收购站,由监管企业认定后向农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农牧业部门审核后及时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三、要继续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监管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驻站人员管理,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确保生鲜乳收购质量。
四、要扎实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为了进一步严格生鲜乳收购站操作规程,使合法化改造有章可循,自治区专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标准》等三个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严格工作流程和标准,加快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规范化改造和整改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