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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申请人根据信息的性质或内容,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向制作或保管该信息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申请表交受理单位;通过信函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网上直接申请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请发送至受理单位的电子邮箱,也可以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能够提供信息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应尽量提供。申请人要求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申请受理。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是否齐备:要件齐备的,登记受理;要件不齐备的,应及时告知补充。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申请的,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予以登记受理。登记受理后应以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处理过程跟踪督办,并负责督促答复申请人。
  (三)协调审查。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需报批及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中,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受理机构应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将能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提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等活动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四)分类告知。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分类答复申请当事人。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类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询第三方意见可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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