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及相关旗县人民政府要把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届时自治区将进行重点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清查摸底阶段(10月15日至11月10日)。召开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建立领导机构,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11月11日至12月20日)。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石资源开采、征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开矿、采石、挖沙和占用林地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矿山及各类工程和经营项目中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私采、滥挖及毁林的一律予以取缔;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开矿、采石、挖沙和占用林地企业和个人立案查处;对违反自治区有关规定新批准建立的探矿、采矿企业,由批准部门一律予以撤销清理;保护区划定允许开采的城市建设用沙石矿和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重新到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三阶段:完善制度及巩固自查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0日)。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健全完善大青山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自查验收报告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全面验收阶段(2010年1月6日至1月15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采、滥挖及毁林违法活动;依法整顿征占用林地秩序,坚决打击各类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没收其设施设备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坚持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要责令有关责任方积极采取恢复治理措施,恢复林草植被。关闭污染、破坏严重的矿山、采石、挖沙场点,对在项目实施和生产活动中造成生态破坏的,要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林业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要求,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自然保护区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