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86号 2009年9月23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的《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
(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九月)
2008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期,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开矿、乱占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呈高发态势,部分区域还十分严重,给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为制止和打击滥采石、乱挖矿、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林草植被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顿采矿、采石场点;彻底关闭、取缔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严格规范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开矿采石和征占用林地行为。进一步净化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环境。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采、滥挖及毁林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05〕221号)下发(即2005年9月12日)之前已办理开采许可证,但许可证已过期限的开矿、采石、挖沙企业;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5〕221号文件下发后新建的矿山企业;
(四)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开矿、采石、挖沙造成环境污染、山体滑坡和林草植被破坏的;
(五)各类建设工程和经营项目中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
三、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将成立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专项行动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开展此项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名单务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