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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对企业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系统、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强有力的企业改革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扎实推进企业改革工作。
  2.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尽快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职工安置费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资产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改革企业的国有土地进行收储和处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合理调配改革资金;审计部门要对改革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改革企业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营业执照申领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好鼓励下岗人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落实好小额贷款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各级工会和基层党团组织要积极做好职工维权和稳定工作。
  3.精心操作,确保成功。各系统、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未改革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统计出人员和资产结构状况,分企业拟定出改革预案和整体推进计划。既要积极稳妥确保成功,又要保持社会稳定。
  4.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企业改革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资产审计评估的结果以及执行安置职工方案的测算结果要向职工张榜公示,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及职代会的作用,做耐心细致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举报电话,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严明纪律,规范运作。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得隐匿、转移、私自变卖国有资产;不得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不得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和档案;不得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提高或降低职工补偿标准;不得借改革之机,在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面,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违反纪律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文件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完成改革的企业或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企业,继续按原方案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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