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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7.关于因工伤残职工的补助问题。凡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评定级别的企业因工伤残(含职业病残)职工,在企业改革安置时,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各项费用或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
  8.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偿还问题。鉴于企业集资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原则上只偿还本金。处理职工集资款要认真审核,企业帐目要有记载,个人要有收款原始凭据。
  9.关于遗属抚恤金计提问题。原由企业支付的遗属抚恤金,老人按余命年限及现行规定标准,经与遗属本人协商后一次性计发。原则上70岁以下的一次性计发15年;70-80岁的一次性计发10年;80岁以上的一次性计发5年。遗孤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10.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企业改革时,离休人员及符合享受离休医疗待遇的军残人员医疗统筹金按当年本地统筹标准预留10年。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在改革时关闭、解散的,应为退休人员提取基本医疗保险金,其筹资标准为每人12600元,并一次性缴纳。
  11.关于计划生育法定奖励经费的补提问题。企业改革前拖欠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要在企业改革时一次性补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的一次性补助费,按每人2000元标准计提。
  12.关于企业原自主支付给离退休人员以及内退人员的福利性费用预留问题。企业改革前对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自主发放的一些福利性费用,有政策依据的,可继续保留,并在资产变现费用中计提。
  13.关于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企业改革时要做好内、外部债权的清收,职工个人欠款要收回,外部欠款要组织人员清收;要加强与税务、金融部门及其他债权人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债务,不得逃废银行债务;已经进入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争取以最低的成本化解债务。
  14.关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问题。改革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已设定抵押的要充分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15.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改制后的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吸纳原企业人员上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改革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登记,积极向民营企业推荐录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使受训人员掌握专业生产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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