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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国有企业改革时要妥善处理的具体问题
  1.关于职工的安置问题。企业改革时,要对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已实行“保老”政策的及企业军转干部不进行身份置换,分别享受企业内退、“保老”及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其他在职职工均进行国有身份置换,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为做好改革企业的内退、“保老”、军转干部及离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节约管理成本,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非常设的留守或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和服务。工作人员可从改革企业中选留,托管机构所需费用计入改革成本。
  2.关于不进行身份置换职工的费用预留问题。对不进行身份置换的内退、“保老”、军转干部等三类人员,在改革时从企业资产中预留出社会保险费,按改革前的缴费标准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内退人员生活费,按每年10%的递增率预留,计入改革成本。
  3.关于职工身份置换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职工身份置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补偿金的计算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企业平均月工资为标准,职工本人月工资高于企业平均月工资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为标准;长期停产、停业的企业,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同行业平均月工资为标准。
  4.关于长期不在岗职工和在岗不在册人员安置问题。对长期不在岗的职工,应视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则上因个人擅自离岗或因违纪原因离岗的,不参加企业改革,不再进行身份置换;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原因待岗、下岗或经企业批准离岗的,参加企业改革,享受安置政策。
  对于没有办理招用和参保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一直常年使用、并且企业改革时仍在岗的用工人员,在企业改革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企业改革前已经离开企业的,不予补偿。
  5.关于补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问题。企业改革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革时应当按改革前的缴费基数补缴齐。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计入改革成本,职工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资产匮乏或无资产的企业,由企业向征缴机关办理申请缓交手续,制定出补缴计划和方案,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实职工个人帐户。
  6.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的补发问题。国有企业职工上岗期间所得工资达不到本地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或经企业批准待岗、下岗的,下岗期间没有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且企业资产富余、有能力支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我市历年最低工资的60%为标准分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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