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1月25日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09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日至25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按“填报说明”(见附件5)的规定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0日至10月25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