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成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等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监察厅和审计厅等部门对各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监督旗县(市、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各盟市长为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
(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落实项目招标、监理、审计和监督检查制度,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义务。
(四)涉及矿山尾矿库和各类保护区的治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五)新建和在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治理。
(六)生产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并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按服务年限边开采边恢复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将与各盟市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列为对盟市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年度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和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各盟市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明确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及所属部门的各自职责和目标任务,特别是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旗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全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盟市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把每一个矿区和每一个项目的治理工作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三)建立奖惩并重的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和主动投入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地区,自治区将在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并对盟市主动投入安排的项目给予一定配套资金。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完成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体规划和重点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的盟市,自治区将不再受理其治理项目立项申报,直至规划编制完成为止。凡在自治区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不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不按设计施工和拖延完工期限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地区,停止所在旗县(市、区)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
(四)强化执法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贷款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盟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矿山企业订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对未履行责任书约定,在3年治理周期内不进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对于在治理周期内主动进行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为其办理本期保证金及利息结算和转存手续,折抵下一治理周期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