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满洲里市。近期需治理矿区2个,治理面积约31平方公里。正在实施项目7个,年内完成验收2个,2010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2个,其余按设计时间竣工。其他未实施治理的近期治理区域,2011年以前全部安排治理,2013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2015年前完成远期治理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4.二连浩特市。正在实施的项目1个,按设计时间竣工。
三、管理与实施
(一)项目审批。各盟市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重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针对本方案提出的治理目标和治理区域,编制立项可研报告,逐级建立申报数据库。每年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对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批复并下达矿山治理专项资金。
(二)项目招标。除因施工难度和技术要求等特殊因素外,所有项目都必须以招标方式公开确定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报名的15日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于招标结束15日内将招标结果分别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批准部门备案,同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招标结果。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实施治理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招标活动要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否则不得进行招标。
(三)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制定工作计划,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会同监理单位提出阶段性检查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变更项目设计和推迟完工时间,应说明理由,报立项机关批准。已完工项目,经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验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验收标准,合理确定验收组成人员,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项目质量。
(四)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计划,经阶段性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分阶段向施工单位拨付;阶段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审计。
四、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