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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9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好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精神,结合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
  (三)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有利于恢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方向和目标。
  (五)坚持全面推进、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资源型城市、重点矿区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六)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实现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七)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奖惩措施,实行奖惩并重。
  二、治理目标和步骤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至2015年用7年时间,重点解决资源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国有矿山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城市周围的采砂、采石场治理;矿山废弃地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严格实行开发与治理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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