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电〔2009〕4号 2009年9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见内政办发〔2009〕4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国办发〔2009〕34号文件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降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地区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时,凡涉及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等各种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启“绿色通道”。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办理进度;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工程无障碍实施、无负担运行。
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二)全国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三)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
(五)境内外捐资并符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四、减免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2.水资源费。
3.排污费。
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含供热入网增容费)。
(二)重申已明令取消和停止收取的经营性收费项目
1.环境影响审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