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统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经发〔2009〕79号)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财政局,移民局:
近期,财政部已将2008年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下达我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8号)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统筹)申报及上报2006-2007年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统筹资金申报
(一)统筹资金的申报范围、控制额和条件
1.统筹资金申报范围为万州、涪陵、巫山、奉节、云阳、开县、忠县、丰都等8个移民工作重点区县工业园区企业,重点用于新建项目、重点企业。
2.统筹资金的控制额根据8个区县2008年的工业用电量计算。
项目
| 万州区
| 涪陵区
| 巫山县
| 奉节县
| 云阳县
| 开县
| 忠县
| 丰都县
|
工业电量(亿度)
| 16.38
| 15.45
| 0.95
| 1.29
| 1.4
| 2.76
| 0.97
| 1.55
|
控制额(万元)
| 678
| 639
| 40
| 53
| 58
| 114
| 40
| 64
|
3.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符合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高耗能企业,以及高污染企业(指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申报电力扶持资金。
5.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切块资金和统筹资金补贴。
(二)申报程序及预算管理
按照行政区划,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经委、财政局、移民局申报,各区县按照本通知下达的统筹资金控制额,提出初审安排方案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会同市电力公司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编制统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由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