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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机构设置和法律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审查本级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将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向社会公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要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大力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减少执法随意性。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责任和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并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检查结果,市县政府要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市县政府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质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依法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并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岗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县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组织开展社会评议,并将评议考核结果列入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作出处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检举、曝光。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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