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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沪人口委〔2009〕4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国人口发〔2009〕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运行10年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条例》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等精神入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的总体要求,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为我们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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