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除上述以外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
第六条 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由其现居住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区(县)政府财政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对困难镇(乡)给予适当补助。
区(县)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服务;由政府财政支付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在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第八条 由政府财政负担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服务前办理《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帐通知单》(以下简称《服务通知单》),凭《服务通知单》到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记帐就诊。《服务通知单》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服务通知单》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上海市居住证件,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本人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由政府财政负担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初次未办理《服务通知单》先行就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办《服务通知单》后,再办理费用报销手续。以后未办理《服务通知单》先行就诊的,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急诊除外)。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服务通知单》,注明指定的服务机构和拟接受的服务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服务通知单》后,拟自行增加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服务通知单》。如在服务过程中,因医学需要临时增加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应保留相关病史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人口计生委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保证质量、节省开支、方便就诊的原则,在已经具备执业许可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选择定点服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