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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09〕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制定符合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需对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现就做好我市“老工伤”人员调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登记的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含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下同)的供养亲属。
  (二)依法破产、关闭和解体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未按相关政策规定作一次性处理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了工伤关系的工伤人员(含退休工伤人员)和一次性领取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均不属于此次调查登记的范围。
  二、调查登记的办法
  (一)用人单位将本单位符合本通知规定调查登记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基本信息,填写《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或《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报送我局工伤保险处。
  (二)已依法破产、关闭和解体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本人填写《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或《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信息登记表》,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原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报送《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同时,需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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