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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9〕12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本次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持有2004年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宣传动员、组织准备、审核验证、换证发证、结果公告等相关工作。
  三、对准予再注册的乡村医生,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对不予再注册的乡村医生,由原发证部门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从业乡村医生申请再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参加岗位培训、医学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本人业务考评、职业道德评定及拟聘用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再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再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再注册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样式保持不变,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
  七、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契机,抓紧落实。
  各区县再注册工作要求于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备案。电子文档发至fjc20042000@yahoo.com.cn。

  附件:1.上海市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汇总表
  2.上海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汇总表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上海市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汇总表
乡镇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换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执业村级卫生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人数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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