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载货汽车和拖拉机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通知
(黑公交管[2009]6号)
各市(地)交警支队、农机监理站,垦区交警支队,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局农机监理分站;各县(市)交警大队、监理站(所):
随着春季来临,机动车出行频率增多,尤其是拖拉机忙春耕上路行驶也明显增加。为杜绝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不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载货汽车和拖拉机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工作,2008年5月,省公安厅、交通厅、农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加强此项工作作出部署;2008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三号修改单(以下简称“第三号修改单”),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经过努力工作,我省载货汽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比例大幅提高,但是,仍有一些载货汽车没有粘贴反光标识,或粘贴不够规范,有的甚至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膜或假反光膜,尤其是拖拉机及挂车粘贴比例还很小,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为了加强此项工作,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挂车纳入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的范围。凡是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挂车,应参照“第三号修改单”的要求,在拖拉机及挂车后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粘贴标准可适当降低,能够起到示宽、示高作用即可。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自4月1日至6月30日,省公安交警总队和省农机监理总站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统一行动,集中整治载货汽车和拖拉机挂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问题,对载货汽车不按规定粘贴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进行强制粘贴;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做处罚,由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教育后粘贴。
三、纳入常态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各级交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在开展集中整治的同时,要将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及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一要严把检验、查验关。在机动车、拖拉机登记、检验等环节,要严格落实国家强制标准,对不按规定进行粘贴的车辆和拖拉机,不予登记,年度安全性能检验时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二要规范粘贴标准。要切实按照公安部下发的粘贴规范和示例的要求进行粘贴;粘贴前,要对车身粘贴处进行清洁,确保粘贴牢固;拖拉机挂车至少要粘贴4条,做到上下、左右对称。三要纳入路面执法内容。要将机动车和拖拉机是否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作为执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