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设科技委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建〔2009〕176号)
市建设科技委各专业委,市设计审查办:
现将《市建设科技委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科技委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市建设科技委章程,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第三条 市建设科技委承担市建委或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工程项目咨询论证等所拨付的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其管理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严格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拨付的工作经费,统一下拨给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由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市建设科技委和各专业委员会独立经营所得的社会咨询服务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应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八条 各类经费的开支,用款前由具体承办人提出具体计划,按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批准的数额内,办理借款手续;用款后由原批件和有关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发票或凭证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市建设科技委的工作经费支出,3万元以内的由市建设科技委秘书长审批;3万元以上,由市建设科技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