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后,其使用性质不属于免收范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按本办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下列情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