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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
(鲁建城字[2009]6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市政局)、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推动我省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城市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处理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广大环卫职工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时传祥精神,吃苦耐劳、辛勤劳动、甘于奉献,为城市的整洁文明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环卫工人工作环境艰苦、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障薄弱以及年龄偏大、雇工难、流动性大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环卫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维护好环卫企业工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的良好环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关爱环卫工人,促进环卫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保障和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依法保障环卫企业工人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一)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工人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二)落实社会保险费。用工企业要按规定为环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有危险的作业工种,还要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从单位自行组织收入中解决。
  (三)保障休息休假权利。用工企业要配齐休息日、节假日、带薪年休假轮班人员,落实休息日和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保证环卫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落实劳保福利待遇。各用工企业要针对道路保洁、公厕管理和垃圾、粪便清运处理等工种,定期发放劳保用品和带有警示标志的工作服装,原则上应至少每两年一次为环卫工人进行健康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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