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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鲁经贸整字〔2009〕384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流通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营造良好的“家电下乡”市场环境,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决定,自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批示精神,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对“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
  二、整治重点
  (一)依法查处非中标企业借“家电下乡”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企业和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属非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一律责令撤除相关标志,并对经营者给予相应处罚,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以旧充新的行为。加大对家电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废旧家电、制售假劣产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查处故意混淆促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非中标企业打着“家电下乡”旗号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查处违规制售、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和标识的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包装材料等印刷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流入非中标企业。监督中标生产企业在产品外观、外包装、说明书上正确使用专用标识,监督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按规定制作标识牌。查处非法制售和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材料和标识的行为。
  (三)整治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利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的欺诈活动。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推销的监管,对借助互联网假冒“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产品,或打着“家电下乡”旗号从事欺诈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有关违法活动的互联网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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