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燃煤电厂必须建立和完善逐台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运行和维护纪录,机组负荷记录,厂用电率,燃料用量和硫份分析数据,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品处置,原、净烟气流量,原、净烟气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浓度,原、净烟气烟温,脱硫效率,旁路系统启停时间和程度,密封系统运行参数,运行事故及处理记录等。并保留DCS系统半年以上各参数的趋势记录。
七、脱硫设施运行中发生以下情形,要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一)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设施运行时间/配套机组并网发电时间,下同)在90%以上的,扣减脱硫设施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停运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脱硫设施停止运行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
(二)脱硫设施投运率在80%?D90%的,扣减脱硫设施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无故擅自停用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按停运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加倍扣减脱硫电价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未并处5倍罚款。
(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但不能满足设计排放要求,导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的,扣减超标时段内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同时按超标浓度折算排放量征收该时段二氧化硫排污费。
(五)对无故通过旁路排放烟气运行时间占脱硫设施运行时间超过5%,无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未按环保部门要求保留工程师站历史记录,故意修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标气实际浓度与标气标牌浓度不符等行为,按检查发现此类行为的当月全部上网电量扣减全部脱硫电价款。
八、对于发现的脱硫系统DCS、CEMS装置的设计、运行单位与燃煤发电企业联合设置选择性参数或修改可能影响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运行率等造假行为的,除按当年全部上网电量扣减全部脱硫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外,将联合监察部门追究发电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布DCS或CEMS设计、运行单位的违规行为。
九、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设施停运时间及脱硫效率,原则上以DCS历史记录和在线监控结果为依据计算,同时用物料平衡计算结果和省环保厅组织的定期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结果进行验证。省环保厅、济南电监办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意见,省物价局通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执行扣减脱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