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物价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济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鲁环发〔2009〕38号)
各市环保局、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文件要求,确保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改善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现就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确保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新(扩)建机组的脱硫设施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证后,其上网电量方可执行国家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
二、列入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山东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现役机组,必须按国家或省要求的时限完成脱硫改造。脱硫设施经省或市环保部门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证后,机组上网电量方可执行每千瓦时增加0.015元的脱硫加价政策。
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统调机组所在的发电企业,脱硫设施经国家或省环保部门验收获得验收合格证后,持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公布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
四、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电力监管、价格部门和电力公司实行联网。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按规范实现与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联网。
五、电力企业要保证已建成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维修、改造、更换配件等需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时,应提前向省级环保部门(包括省级在线监控中心)和省级电网企业报告,并做好记录和备案;省级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予以回复,逾期视为同意。遇脱硫设施或在线监测设备临时事故,应立即报告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