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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对赛场部分食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对赛场部分食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批复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鲁价调发〔2009〕196号)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部分食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请示》(济价综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今年10月中旬在济南市举办的第十一届全运会规格高、影响大,为防止出现部分食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情况,确保全运会正常进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济南作为承办城市的良好形象,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的规定,同意你市在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对通过竞标进驻比赛会场的企业经销的牛奶、面包、火腿肠和矿泉水等食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届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述食品价格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的,由你市按哄抬价格行为论处。上述企业经销的食品正常平均价格由你市根据现行市场价格情况,本着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测定。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时限和范围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在对通过竞标进驻比赛会场的企业经销的牛奶、面包、火腿肠和矿泉水等食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措施实施前,你市应及时在相关范围予以公告。第十一届全运会结束后,该项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并向社会公告。要认真做好向社会、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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