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鲁价费发〔2009〕1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2009]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授权各市制定,报省备案后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监部门所属检验机构实施车载气瓶定期检验检测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检验频次和服务内容,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
二、质监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在定期检验之外开展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验检测,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开展自愿委托检验,必须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自愿委托协议书。
三、各市制定收费标准要明确收费主体、收费的有效期限、服务内容及收费频次等事项。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必须在同一场地内完成拆装、检验,不得异地拆装、异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