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日
阜新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我市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和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阜新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指患者死亡或重大伤残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残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协调工作。
二、处理原则
1.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重大医疗纠纷需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对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向死者家属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尸体做尸检。
3.重大医疗纠纷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理,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处理程序及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