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主线,以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目标,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自治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全市在过去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在保证质量,提高自治水平的前提下,至2012年,力争全市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达到30%,并通过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的示范引领作用,使全市80%以上的村(居)计划生育自治工作达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印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