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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
  (十六)市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全市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复审、监督及指导;县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初审、推荐、考察和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健全市、县两级无公害畜产品工作体系,规范认证工作,加强认证后监督,严格审查申报单位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及生产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提高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一是加强对获证产地的跟踪检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督促和指导获证单位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食品兽药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兽医防疫和饲养管理各项准则,切实控制源头污染。二是依据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核定的规模、产量和生产区域进行检查,严禁超规模、超范围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畜产品。三是加强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要求,县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标志出入库制度和登记台帐及存档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滥用标志事件的发生。加大对上市产品标志使用的检查力度,做到指导到位、监督到位。
  (十八)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牧业企业,必须是已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企业。城市超市优先采购经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的畜产品。
  八、明确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十九)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者要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防止对畜产品造成污染。禁止在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
  (二十)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投入品使用、动物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屠宰日期等情况,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畜产品批发市场要自行或者委托监测机构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经监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销售。畜产品生产者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二十一)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和县级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要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九、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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