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意见所称畜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动物及其产品。
三、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五)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各县区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阜蒙县政府、彰武县政府要在现有人员编制基础上,尽快整合执法力量,设立专门的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或在现有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设立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海州区政府、细河区政府、太平区政府、新邱区政府、清河门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动监办要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市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监测所依法承担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质量安全监督及检验工作,要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检测设备,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争取达到畜产品中违禁物质定性定量水平。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力争尽快建成检测机构并开展快速检测工作,能够达到畜产品中违禁物质定性水平。
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七)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兽药饲料和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养殖场的监管,规范其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其产品可追溯制度。强化对养殖场户科学用药指导、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整治活动,杜绝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添加使用禁用兽药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八)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要将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百分之百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同时指导生鲜乳收购站按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记录,确保生鲜乳生产收购规范有序。
(九)强化检疫监督。要加强产地检疫管理,严防病害动物进入流通环节;强化屠宰检疫,防止病害动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经营、加工等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