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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解决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为目标,大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积极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健全市、县二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能力与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对规模饲养场(户)、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奶站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全市兽药和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及畜产品的监测频次占应监测比例达到100%。及时、妥善地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主体与范围
  (三)县级以上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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