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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爆器材经营环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爆器材经营环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鲁价格发〔2009〕190号)


各市物价局:
  200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扩大出厂价格上下浮动幅度的政策,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和改革流通环节计价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57号),规定民爆器材实行“以出厂价为基础顺加综合差率”的作价办法。文件下发以来,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个别经营企业对“以出厂价为基础顺加综合差率”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实际执行差率过大等问题。为了更好地执行民爆器材价格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可在国家规定出厂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经营、成本变化及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15%的上下浮动幅度内确定民爆器材产品的出厂价格。
  二、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供应给最终用户的价格,应按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顺加不超过22%的综合差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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