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开展丧葬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城区开展丧葬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在城区开展丧葬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破除殡葬中的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倡导文明祭祀,根据《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丧葬行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于近期在城区开展一次进一步规范丧葬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革除丧葬陋习,开展文明祭祀,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
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三、整治内容
1.未经批准设立殡仪活动场所,在宗教场所以外作道场。
2.在城市区域内室外露天场所搭设灵棚、设灵堂搞丧葬祭祀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3.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以焚烧纸钱、冥币等丧葬用品的形式进行祭祀悼念活动。
4.在城市区域内露天场所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
5.利用各种车辆运送花圈,送葬车辆沿街高音播放、吹奏哀乐、抛撒纸钱、冥币等。
6.将遗体放置家中,利用非殡仪专用车辆接送遗体。
7.带有执行公务标志的车辆参加送葬车队。
四、整治步骤
1.宣传教育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15日。
2.整治规范阶段:自2009年5月16日开始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五、责任分工
1.各新闻单位加大对规范丧葬祭祀行为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并负责整治过程中的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