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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09]38号)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市物价局及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在9月30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传真电话:0531-86974816、电子信箱地址:wjgb1678@163.com)。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II)(标准品)

6810

66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6070

588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100

59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70

4230

航空汽油(标准品)

7010

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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