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出资人签定年度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各种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对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需要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
(二)……;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应向股东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按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X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设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转让、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X名成员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X名成员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或召集人(以下简称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选举,并过半数通过产生。
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