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一)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作其他特殊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
(二)股东(大)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会议做出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应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X名。董事由股东提名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审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七)审议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报股东(大)会批准。
(八)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