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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国资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市国资委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国资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市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五)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法规,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出资人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经出资人批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金、股东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股权和产权转让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印发的《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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