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出资人或市政府审批的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或单独规定这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X名,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市政府或出资人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出资人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若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转让、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X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或召集人一名。监事会设主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召集人由市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等会议,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市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