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审批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按《国资法》第五章相关条款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X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非职工董事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结构调整和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
(五)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
(六)审议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出资人审核、审批;
(七)审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审核;
(八)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
(九)制订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并报出资人审批;
(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
(十一)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十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审批;
(十三)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出资人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