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印发的《
宁波市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
公司法》、《国资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市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市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
公司法》、《国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四)市属企业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市国资委要求修改的,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或修改本公司章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本公司章程。
(二)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筹建组)制订或修改并报市国资委初审;
2、市国资委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提出初审意见,并与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国有独资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国资委上报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六份和电子版文档),由市国资委发文批复。
(三)市属企业中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国资委审核;
2、市国资委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提出初审意见,告知产权代表;
3、产权代表按审核意见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4、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二)出资人或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三)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四)公司章程是否载明属于出资人审核或审批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五)股东(大)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科学与健全。
(七)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加强对其全资及控股企业章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