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普及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及特殊教育,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机关努力办好寄宿制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自治县大力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乡土教育课程,传承民族文化。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特别扶持的照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学习或者有计划地离职学习,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对长期在边远乡(镇)村工作的教师,在晋级、评优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各类科研组织和服务机构自主研发、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的培训,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加强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加强对原生态文化的保护,重视对土家族、苗族等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尊重和优待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自治机关加强对风景名胜、人文景观、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化产业,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条 自治县加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范行业管理,发挥职能作用。
自治县重视档案事业发展,积极编纂和整理地方史志。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改善城乡医疗条件,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自治县重视中医工作和少数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应用;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重视城乡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县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和独立兴办医疗卫生事业。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