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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依托桃花源、乌江画廊、龙潭和龚滩古镇、酉水河民俗风情带、历史遗址和摆手舞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做大做强旅游产业。

  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质量监督,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自治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境内污染防治。

  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章 财政金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财源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安排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以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照顾,同时享受市级国家机关在分配各项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市调整工资、津补贴等政策,造成财政支出增加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按少数民族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给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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