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国务院或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运输网络,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交通事业。
自治县境内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
第三十条 自治县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费,全留自治县用于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城乡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留自治县用于污水处理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特色工业和新型工业,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依托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水能开发、矿产冶炼、制药、建材和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提高开放水平。
自治机关加快城乡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建设多层次商贸服务网络,构建运转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
自治县发展民族贸易,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生产,给予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突出自然风光、民族风情,抓好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