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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全县各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征兵、优抚、安置、民兵预备役等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条 自治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本民族优良传统的自由,支持各民族改革不良风俗习惯。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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