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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9年7月9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酉阳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黎、侗、壮、彝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钟多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创新,促进开放,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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