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水务〔2009〕3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
(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河道,原则上应采用下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河道保洁管理的需要。
二、涉河建设项目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