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处。负责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民族地区制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合作;负责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协调民族关系,指导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少数民族文化、卫生、艺术、体育、教育、科技、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相应事务;促进建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四)宗教一处。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审核相关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做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
(五)宗教二处。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天主教、基督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研究境外天主教、基督教与我省教会的关系,提出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省进行渗透的意见;负责处理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审核相关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做好天主教、基督教工作。
(六)宗教三处。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做好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调研等有关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宗教团体换届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培训归口工作,拟订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外事归口工作,承办有关民族宗教人员出国(境)具体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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