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九)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五)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管理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七)指导各地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接待、信访、信息、网络、政务公开、应急管理、新闻报道、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牵头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草案;组织协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对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地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委普法工作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对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本委的宣传以及编辑相关内部资料。